在社会管理的创新语境下,如何依循法治原则预防犯罪是一个亟需认真思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保安处分是预防犯罪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然而目前一些保安处分措施存在不同程度的合法性问题,其正当性的根据也受到诸多质疑。其中,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形象,其存在各种弊端成为不当干涉公民基本权益的隐患。
完善着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应提倡"重点突破、全面带进"的思路,即是在废止劳教制度的同时,通盘考虑并解决目前各种保安处分措施存在的问题。实现保安处分措施法治化,应首先解决合法化的问题,即形式上应明确保安处分措施的法律定位与权力归属,在实质上贯彻必要性和合比例性原则。作为积极预防犯罪手段的保安处分概述如何积极地预防犯罪,以合法且正当的制度及措施抑制引发犯罪的各种因素,是建设法治国家、完善社会治理的一个重大课题。对犯罪预防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可以将以公权力为主导的犯罪预防实践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社会以及特定人群设置防护屏障,避免犯罪发生或者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可以称为社会预防;另一类是针对具有犯罪或者实施严重危害行为倾向的个人的预防,可以称为个别预防。
套用军事术语,前者是一种防御式的预防,后者是一种进攻式的预防。前一类预防通过治安政策、社会政策、福利政策、就业政策等,改善社会环境,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社会不稳定因素形成监控和约束,救济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等方式来实现预防。我国首创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主要是在这个层面上进行设计,以解决犯罪预防问题。一些西方国家推行的“情境预防”模式也可以归入其中。后一类预防,则是通过保安实施惩罚和特定的措施来抑制个人实施犯罪或者严重危害行为。